當事人王某購進1824.58克黃金首飾其店鋪內銷售,并在金飾吊牌標注了“萬足金”等字樣。王某稱自己是獲得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才使用的。那為什么違法了呢?
因為“萬足金”使用在黃金首飾上,首先誤導消費者這是含金量很高的意思,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其次,“萬足金”作為商標使用在黃金首飾上,不符合該商標的限用范圍。該商標僅限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銷售類別,并未在第14類珠寶鐘表類別中被核準注冊。
知產超市了解到,最先是山東招金盧金匠有限公司在第35類成功注冊“萬足金”商標,后在2015年6月,將商標轉讓給了深圳某珠寶有限公司。既然在珠寶吊牌上不能出現“萬足金”字樣,這等于說這個商標白買了,有木有。商標交易需謹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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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個商標花3萬劃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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