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id="attwm"><object id="attwm"></object></s>
  • 當前位置:首頁 > 商標 > 正文

    “陳麻花”不是注冊商標 不姓陳也可以賣

    “陳麻花”不是注冊商標 不姓陳也可以賣

    游客爭相購買陳麻花。上游新聞記者 甘俠義 攝

    工作人員為顧客打包麻花。

    鬧得紛紛揚揚的“潼關肉夾饃事件”“四川青花椒事件”近期逐漸平息,而發生在重慶歷時多年的“陳麻花”商標之爭,這次也落幕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被訴裁定及一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陳麻花”構成一種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稱雖認定不當,但被訴裁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以及一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該院對此予以維持。

    這場持久的“陳麻花”商標訴訟糾紛,源起一份《關于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糾紛

    商標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9日,記者看到最高人民法院12月17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再255號行政判決書。

    該判決書載明,這場再審官司中,再審申請人有五名,乃原審第三人,分別是重慶市沙坪壩區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互旺公司”)、重慶市沙坪壩區磁器口老街陳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馮萬金、重慶陳記香酥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大渝人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案件的被申請人為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麻花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9347號行政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今年10月12日,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據悉,五家再審申請人與陳麻花公司為行業內的競爭者。

    再審申請人互旺公司等在申請再審時稱,“陳麻花”系麻花商品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其注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相關規定,應予無效。

    申請再審人稱,即便認為“陳麻花”尚不構成通用名稱,但因其為磁器口乃至重慶市知名特色小吃,作為一種商品名稱,亦無法起到產源識別作用,故其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應予以無效。

    為此,再審申請人請求依法改判,撤銷二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意見稱,其已依據本案二審判決重新作出裁定,維持訴爭商標在麻花商品上的注冊,在其余商品上予無效宣告。

    焦點

    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規定

    案件審理時,陳麻花公司表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陳麻花”商標不具有在全國范圍內被認定為麻花商品通用名稱的廣泛性,相關公眾將“陳麻花”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不具有普遍性。

    “陳麻花”商標不具有區分某一類麻花商品的規范性,無法指出該種名稱的麻花商品與其他麻花商品物理特性的具體區別?!瓣惵榛ā鄙虡私涥惵榛ü境掷m使用具有較高的顯著性。訴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問題,不是本案審理范圍。

    陳麻花公司還稱,雖然有部分相關公眾對“陳麻花”標識產生混淆,但這是由于侵權行為所導致,不能得出“陳麻花”是磁器口麻花的統稱并構成通用名稱的結論。

    陳麻花公司請求駁回互旺公司等的再審請求。

    據悉,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成為本案再審審理的焦點。

    判決

    被訴裁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正確

    再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相關公眾普遍認為“陳麻花”所具體指代的是哪一類麻花商品,“陳麻花”尚不足以構成麻花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基于上述相關公眾對“陳麻花”的認識和當地經營者對“陳麻花”標志的使用狀況等事實,證明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陳麻花”已不能區別具體的麻花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從而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故其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此外,訴爭商標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點”等商品上使用,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

    為此,再審法院認為,被訴裁定及一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陳麻花”構成一種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稱雖認定不當,但被訴裁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以及一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該院對此予以維持。最終判決如下:

    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9347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號行政判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就“磁器口陳麻花”有關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了判決,認定被訴裁定及一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磁器口陳麻花”構成一種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稱雖認定不當,但被訴裁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以及一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該院對此予以維持,并依法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9864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3835號行政判決。

    一錘定音

    在第30類商品上 “陳麻花”不能作為注冊商標來用了

    “陳麻花”“磁器口陳麻花”的商標之爭,至此落下帷幕,一直關注兩枚商標糾紛的北京市寶盈律師事務所羅聯軍律師稱,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判決解決了磁器口陳麻花經營者之間多年紛爭的根基問題,具有明顯的定分止爭和息訟的作用。

    羅聯軍透露,磁器口陳麻花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不少糾紛,比如商標確權行政糾紛、商標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有的已經結案,有的還在審未決,追根溯源,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維度上,都涉及“陳麻花”“磁器口陳麻花”這兩枚商標的申請和效力。

    “這次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首先從判決書的事實認定部分可以看出,陳麻花是多家陳麻花經營者共創的一種小吃產品的指稱;其次判決結果實質是確認了兩枚商標應該宣告無效。此后,原注冊人就不再享有商標專用權了,這里說的是在第30類商品(包括麻花)上?!绷_聯軍說,“由于原注冊人在法律上不能再排除其他磁器口商戶使用‘陳麻花’,現有糾紛就容易化解了,同類糾紛的新發率也會大大降低?!碑斎?,在以后使用時需要注意,大家都不能再將“陳麻花”作為注冊商標來用了。

    羅聯軍表示,至于在第30類以外的其他類商品或服務上能否使用,還是要具體分析是否存在有效的注冊商標。

    新聞鏈接

    “陳麻花”商標之爭

    ○2017年11月7日 陳麻花公司注冊“陳麻花”,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 在磁器口經營麻花的五家商戶先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陳麻花”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9年3月4日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作出《關于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2019年4月11日 陳麻花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告上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五家麻花商戶成為該案第三人。

    ○2019年9月20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833號行政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0年2月20日 陳麻花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行終9347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42763號《關于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同時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重慶5家麻花商戶針對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提出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2021年12月17日 因5家麻花商戶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被訴裁定及一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陳麻花”構成一種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稱雖認定不當,但被訴裁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以及一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

    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9347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號行政判決。

    新聞多一點

    這些標志 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30類商品:主要是方便食品,含面條及米面制品等,包括麻花。)

    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 隨機文章
    • 熱門文章
    • 熱評文章
    国产欧美日韩第一

  • <s id="attwm"><object id="attwm"></ob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