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商標
【零點新聞】6月30日長春電 近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公示長市監 知稽行處字〔2020〕2 號處罰決定書顯示,吉林省圣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以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事件過程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長春市醫藥經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案調查時發現,該公司銷售的侵權藥品中“紅藥片”、“乳酸菌素片”是在吉林省億紅藥業有限公司(吉林省圣達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藥品外包裝標注的商標標識均為“哈總”(如上圖所示)。為進一步查清事實,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 12月2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2014年8月28日,“哈總”商標(如上圖所示)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商標注冊證,注冊證號“12306379”,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國際分類:5):人用藥;中藥成藥;補藥;膏劑;貼劑;醫用營養品;凈化劑;獸醫用藥;消毒紙巾;中藥袋。2017年3月30日,哈藥集團制藥總廠、哈藥集團有限公司以“哈總”商標與“哈藥”商標近似為理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2018年4月2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因“哈總”與“哈藥”構成商標近似,裁定“哈總”為無效商標并予以無效宣告(商評字〔2018〕第0000071487號)?!肮偂鄙虡俗匀思质」偹帢I集團有限公司,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哈總”商標做出的無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維持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哈總”商標做出的無效宣告裁定,并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判決,駁回吉林省哈總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隨即,吉林省哈總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哈總”商標與“哈藥”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4月2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因“哈總”與“哈藥”構成商標近似,裁定“哈總”為無效商標并予以無效宣告后,吉林省哈總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口頭方式將此事告知了圣達藥業法定代表人孫劍平。
圣達藥業在明知“哈總”商標因與“哈藥”商標近似已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為無效商標,仍于2019年1月、3月,分別在黑龍江百泰藥業以1.50元/盒的價格購進“乳酸菌素片”67830盒;在撫順青松藥業有限公司以2.20元/盒的價格購進“紅藥片”52270盒,對外進行銷售。上述藥品外包裝標注的商標標識均為 “哈總” 。截至案發時,圣達藥業將“紅藥片”以2.70元/盒的價格銷售到長春市醫藥經銷有限公司(另案處理)35200盒,得銷售款95040.00元、以3.00元/盒的價格銷售到各地藥店17070盒,得銷售款51210.00元;“乳酸菌素片”以2.00元/盒價格銷售到長春市醫藥經銷有限公司59200盒,得銷售款118400.00元、以2.20元/盒的價格銷售到各地藥店8630盒,得銷售款18986.00元。兩種標注商標標識為“哈總”的藥品現已全部售出,違法經營額按銷售價格計算,共計283636.00元。
2019年12月13日,吉林省億紅藥業有限公司經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寬城分局核準,名稱變更為吉林省圣達藥業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7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圣達藥業送達了《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長市監知稽聽告字〔2020〕2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圣達藥業在法定期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要求。
處罰依據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有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的使用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都不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據此,商標注冊人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有權進行查處。
2.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肮帯鄙虡擞蓾h字組成,由于藥字使用在指定的原料藥等商品上顯著性較弱,因此“哈”為顯著的認讀部分。 商標由漢字“哈總”“HA ZONG”及圖形組成,其中“哈總”為商標顯著認讀文字,且漢字部分首字為“哈”與“哈藥”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及視覺印象等方面較為相近,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哈藥”有特定的聯系,已構成近似商標。
3.2018年4月2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因“哈總”與“哈藥”構成商標近似,裁定“哈總”為無效商標并予以無效宣告后,吉林省哈總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口頭方式將此事告知了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孫劍平,因此,當事人銷售侵犯“哈藥”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應視為明知。
4.當事人稱:雖然知道“哈總”商標因與“哈藥”商標近似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為無效商標,但“哈總”商標所有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正在審理,他認為法院沒有最終做出判決,在這期間“哈總”商標就可以繼續使用。
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知道“哈總”商標被裁定為無效商標,就應該知道該商標無效的法律風險。雖然在走司法程序,但最終確認商標有效前,商標的合法性待定。而最終判定商標無效則該商標視為自始既不存在,所以標注商標標識為“哈總”的藥品,在知道無效裁定后就應該立即停止銷售。因此,對當事人的辯解不予采納。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既不存在”之規定,當事人應在知道無效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經銷標注該商標標識的商品?!肮帯鄙虡耸墙浽瓏夜ど绦姓芾砜偩稚虡司趾藴首缘纳虡?,(1)商標注冊證號10484474的“哈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補藥、人用藥、膏劑、中藥成藥、貼劑等,有效期限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2)商標注冊證號14419610的“哈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5類)維生素制劑、補藥、人用藥、醫用藥膏、膏劑、醫用藥物、抗生素、中藥成藥、原料藥等,有效期限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3)商標注冊證號3126576的“哈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粉針劑、顆粒劑、硬軟膠囊劑、片劑、散劑、沖劑等,有效期限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肮帯鄙虡私涀匀瞬粩嘈麄骱蛷V泛使用在同行業和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當事人在明知“哈總”商標因與“哈藥”商標近似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為無效商標的情況下,仍經銷標注商標標識為“哈總”的藥品,已構成侵犯“哈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規定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侵權制造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本局集體討論決定,責令當事人吉林省圣達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250000.00元。
責任編輯:青山